為使民眾辨識合法地政士請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地政士公會識別證 1.為提昇地政士專業形象,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依全聯會「地政士公會會員辨識標章發行簡則」第七條,請會員取得標章後,揭示於執行業務處所之明顯處,作為民眾辨識合法地政士之依據。 2.本會已寄發各會員「105年地政士公會識別證」,請會員張貼於事務所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