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1 月 6 日制定公布之「國土計畫法」,自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2016/04/22)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院臺建字第1050015750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制定公布之「國土計畫法」,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國土計畫法」
1.第四十七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2.第四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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