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16/08/02)

房屋出租,房屋稅稅率適用情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出租給他人的期間,是不是要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區分適用稅率。也就是說,房屋如果出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則按住家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若承租人作營業使用時,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提醒您,房屋如不出租回復作為自住使用時,請記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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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辦理。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謝桂蘭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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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未辦保存登記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只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滿一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 黃沛萱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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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都市計畫外道路用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的道路用地出售,必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由政府以徵收、徵購、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的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民眾所有土地如屬都市計畫外(即非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即使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因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申報移轉時,仍然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施淑娟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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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土地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為配偶,其他條件雖未改變,仍應依規定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或分局)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鄭宗坤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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