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16/08/09)購回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土地,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雖於2年內再重新購回,仍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他筆土地且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再買回原出售的土地,即不符合「另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朱永鴻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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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拍而取得之土地,當年度地價稅應由何人繳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即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般土地買賣案件需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後始取得土地所有權;惟因「法院拍賣」而取得不動產者,則非以登記為要件,而是自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該局特別說明,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係在8月31日(含)以前,則當年度地價稅由拍定人繳納;反之,若在8月31日以後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當年度地價稅則仍向原所有權人課徵,次年度起才由拍定人負責繳納。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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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繳納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買賣移轉,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後,才得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產權發生糾紛,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辦理申報契稅。如當事人無法到場辦理時,可檢附賣方印鑑證明,委託代理人辦理申報。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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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房屋應課徵房屋稅,但不因納稅而變成合法建築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違章建築還是要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誤認只要繳納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變為合法建築,這是錯誤的觀念,繳納房屋稅只代表納稅義務的履行,並不能將違章建築變成合法。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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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地變更為父母所有應課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若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並辦竣產權登記,已屬子女所有,如再移轉登記予父母名義,會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陳德慶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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