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16/08/16)

契稅申報後因故解除契約要記得撤銷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申報契稅,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稅繳款書上所載期限內繳納,逾期未繳納時,每逾2日會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時,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移轉申報契稅後,如果該契約已解除,雙方當事人務必填具撤銷契稅申報申請書並檢附原契約書、繳款書正本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3
------------------------
取得經法院拍賣房屋或土地,持法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可辦理過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取得經法院拍賣房屋或土地,買受人或承受人自取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受人或承受人可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房屋或土地之移轉登記,即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以後之稅金由買受人或承受人繳納;之前未獲分配欠稅仍須由原房屋或土地所有人負責繳納。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邱清森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426
-------------------------
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請記得申報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屬買賣契)、或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屬交換契)、或由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名義(屬贈與契)等情形,承受人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3
-------------------------
不得移轉之房屋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買賣雙方訂立契約申報契稅後,買方如發現承買之房屋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洪國欽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205
-----------------------
彰化縣105年公告地價調整 對自用住宅用地影響小
105年適逢每3年1次重新規定地價,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國這次公告地價相較102年平均調升30.54%,彰化縣平均調幅10.52%,僅適度調整公告地價。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本縣104年地價稅開徵資料估計,不須適用累進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戶數占總戶數約94%,其中自用住宅用地平均每戶應納地價稅額約1,000元,以本縣平均調幅10.52%計算,今年預估每戶增加約105元,對自用住宅用地的影響小。
該局提醒民眾,可藉由申請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來減輕稅負,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無償供公共通行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符合相關規定者,必須在今年9月22日前向該局或所屬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今年度即可適用節稅。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蕭銘均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8
-----------------------
自用住宅基地如何認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必須以建物所有權狀來證明建築物所有權,但地上房屋如果沒有建物權狀者,而且是77年4月29日以前建造,可以由民眾自行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取代,但若是在該日期之後才建築完成,則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證明文件辦理。
該局提醒民眾,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是採申請制,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須在每年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能適用。
民眾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林美珠 電話:04-7239131轉229


列印此頁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