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05年8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7412號函辦理。 二、「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1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賃房屋作為住宅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房屋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