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16/10/17)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 必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來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的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而都市計畫外〈即非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即使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在申報移轉時,仍然和一般土地一樣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且非屬公路法所定義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道路者,申報移轉時,檢附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廖宗信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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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農地於限期內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才能享受優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農用雖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農業用地若經法院拍賣,稅捐機關會依法院通報,先核算土地增值稅,同時發函輔導拍定人及被拍定人如有符合農地農用規定,應於收到通知函之次日起30天內,持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得申請。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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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31日以後買賣登記取得之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會自106年起才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於105年9月1日買賣登記取得一筆土地,並趕在9月22日之前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詢問為何核准年期為106年起才適用?
該局特別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即以該日期於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當年度全年地價稅額,又該民眾雖依規定趕在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惟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是原所有權人,該民眾因不是105年度納稅義務人,才會自106年起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王子聖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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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不列入房屋稅課徵
民眾詢問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是否要課徵房屋稅,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自無房屋稅條例第2條之適用,故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所以無須向該局申報房屋稅籍。民眾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
承辦員:蔡文彬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54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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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與出售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買土地的地價超過賣出土地的地價減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新購土地要與原賣出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才符合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雖是夫妻,但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仍不得申請。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欣瑤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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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收到退稅支票,請儘速兌領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有溢繳或重繳稅款,於接到退稅支票時,請儘速至各金融機構代收兌領,以免因遺失或超過一年兌領期限,以致無法兌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兌領退稅支票時,只要在支票背面蓋妥受退稅人印章及填寫金融機構帳號,至往來之金融機構代收即可。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陳 開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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