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17/07/07)

判決移轉土地以起訴日辦竣戶籍登記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向法院起訴之日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準,倘於該日之後才將戶籍遷入,則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洪佳琦    聯絡電話:887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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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無須報繳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繼承時,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至地方稅捐機關就繼承土地及房屋辦理查欠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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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6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即自6月3日起算)要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未於期限內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逾30日後,將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何佩儒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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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原出售地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另行購買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得就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重新購回原出售之土地,並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因此無法適用重購退稅的優惠。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欣瑤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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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納欠稅,尚無法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指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因欠繳稅款已辦理分期繳納欠稅,為何仍無法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除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雖經行政執行署同意分期繳納欠稅,惟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依法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以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欠繳稅捐,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遭禁止財產處分,影響其移轉財產之權益。
承辦員:韓彩珠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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