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17/09/08)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其取得所有權後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至是否應課徵印花稅,因其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如尚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徐美鳳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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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房地產要即時申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新購房地產,要記得在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年期才能開始適用,該局籲請民眾即時申請,以節省稅負。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76969。
承辦員:蕭銘均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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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與出售土地須為同一所有權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購買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新購買土地要與原出售土地為同一所有權人,才符合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雖是夫妻,但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仍不得申請。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沛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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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納稅人權利
【彰化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共計23條條文,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將自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彰化稅地方稅務局表示,該法重要實施內容如下:(1) 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2)稅式支出法案應舉行公聽會。(3)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須公開。(4)違法取證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基礎。(5)被調查者得偕同輔佐人到場並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錄音錄影。(6)納稅者為租稅規避,原則上不處罰,惟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7)採推計課稅為課稅基礎者,納稅者已盡協力義務免罰。(8)稅捐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9)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10)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經15年未確定稅額者,不再核課。
請民眾密切注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宣導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千惠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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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其取得所有權後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至是否應課徵印花稅,因其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如尚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徐美鳳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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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房地產要即時申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新購房地產,要記得在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年期才能開始適用,該局籲請民眾即時申請,以節省稅負。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76969。
承辦員:蕭銘均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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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與出售土地須為同一所有權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購買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新購買土地要與原出售土地為同一所有權人,才符合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雖是夫妻,但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仍不得申請。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沛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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