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函有關使用執照核准函說明事項或使用執照附表內容得否加註建造執照申請日期一案(如附檔)(2018/04/03)

一、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3月23日桃建施字第1070015131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為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規定修正,本局前以107年3月1日桃地測字第1070010344號函詢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得否於使用執照核准函說明事項或使用執照附表內容加註建造執照申請日期有案,經該處以上開號函復本局將配合於使用執照核准函說明加註建造執照首次掛號日期(法令適用日期)。是請貴所爾後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案件時,務請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所載建造執照首次掛號日期進行審認,作為辦理測繪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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