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18/09/06)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該自用住宅用地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並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因逢中秋節連假,順延至9月25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但前已申請核准而土地所有權人及用途未變更者,則不必再申請。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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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地價稅各項特別稅率、減免用地申請期限至9月25日截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大家,如果土地係供自用住宅、工業用地、騎樓、道路、寺廟、教堂用地使用,並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條件者,應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9月22日適逢例假日,可順延至9月25日。經核准者,今年的地價稅馬上就能按特別稅率減免,為保障自身權益,請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權益。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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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土地移轉申請減免,記得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民眾來電詢問,經重劃之土地於移轉時,可否減免土地增值稅?是否需附上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亦可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已繳納之土地重劃費用。但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款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除土地重劃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重劃後土地申報移轉,申請減免時記得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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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土地所有權人尚須切結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10%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均會辦理清查。今(107)年9月1日起自11月30日止,將針對103年至107年6月止核准適用自用住宅案件辦理清查,如發現出售前1年及一生一屋案件出售前5年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會依房屋出租或營業情形核算原應核課之稅額,追繳原優惠的土地增值稅款差額。提醒民眾對無租賃情形申明書要如實切結,避免造成事後補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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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道路、公園用地等,必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如有符合前述條件,請民眾先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才能申請免稅優惠。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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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認定以審核基準日為準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該「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的認定,是以審核基準日9月22日當天(今年因逢中秋連假,審核基準日順延至9月25日)是否已成年為準。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名下如有第2處房地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設於戶籍內的子女於審核基準日當天須年滿20歲才能適用,如未年滿20歲,仍會受到「一處」規定的限制。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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