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4/05/16)113年房屋稅已開徵 納保官提醒勿逾期繳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3年度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該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貼心提醒民眾,為保障自身權益,請記得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表示,設置納保官是為保障納稅人權利,民眾如對房屋稅課徵稅額有疑慮、爭議或欲申訴、陳情,甚至提起行政救濟,都可以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保官資訊已公告於該局網站,納稅人如有需要協助,可多加利用網路、電話、視訊……等多元管道申請,納保官會竭誠為民眾服務。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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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生一屋規定,再次享土地增值稅優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漲價總數額,採累進稅率20%、30%、40%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了減輕房地自用者的負擔,針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特別設有「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
出售自用住宅土地雖然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於再出售自用住宅土地時,如符合下列要件,可再申請「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
(1)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2)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6年以上
(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4)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5)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
「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大幅減輕有換屋需求的土地所有權人租稅負擔,且無次數限制,民眾可善加利用,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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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所立之契據免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所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計算稅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但如果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只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因無法持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該契約書不是印花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因此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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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由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即生送達效力,欠稅仍會被移送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以雙掛號郵件送達稅單至納稅人住居所或戶籍地址,由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已具合法送達效力,納稅人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郵局之郵務人員送達稅單至納稅人之住居所,如未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稅單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公寓大廈管理員所服勞務包含為住戶接收郵件,性質上為全體住戶之受雇人,故其代收納稅人之稅單時,於掛號回執或送達證書上簽名,即生送達之效力,提醒民眾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己的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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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仍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但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並核准後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自當年起適用,如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若有疑問,請洽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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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房屋打通,地價稅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原有房屋已核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購買隔壁房屋並且將2戶打通使用,雖僅原有的房屋設有戶籍,新購入房屋所坐落的土地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實地勘查2戶確實打通使用,並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營業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就能合併認定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處的規定。
民眾若有疑問,請洽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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