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4/05/23)

因信託關係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無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土地所有權與受託人,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雖然信託關係成立之土地所有權移轉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但仍應至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作業,檢附無欠稅證明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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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無次數限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後,2年內再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且該筆重購之土地屆滿5年,再移轉後又有重購其他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仍得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的限制。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重購退稅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倘有再移轉(含贈與給配偶)、供出租、營業使用或遷出戶籍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者,將追繳原退還稅款。如因故戶籍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以免被追繳退還之稅款。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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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須「持續」設有戶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所謂「辦竣戶籍登記」是指在該自用住宅用地上「持續」設有戶籍登記而言,一旦戶籍全戶遷離,即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王君及妻子原設籍在已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近日因故將戶籍全部遷出該址,依規定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若戶籍再行遷入,必須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方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原先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如有戶籍遷出需要時,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1人設籍,若戶籍全數遷出之後再遷入,也請儘速重新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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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經判決移轉,記得依限申報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辦理移轉登記者,納稅人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並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除應納稅額外,一併加徵怠報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房屋經法院判決移轉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申報起算日,民眾應自申報起算日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未於期限內申報,每逾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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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符合要件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為屬依法得徵收、需用土地人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且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並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申報移轉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以彰化縣非都市土地為例,土地現況如為縣道、鄉道且編定為交通用地,並取得彰化縣政府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土地移轉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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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請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已於今(113)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尚未繳納民眾,請儘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可於繳納期間內攜帶本人身分證至彰化總局、員林、北斗分局及鄉鎮市公所申請補發,或透過稅務局官網線上申辦專區申請。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將加徵滯納金,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會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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