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4/10/16)分期繳納欠稅者,須繳清或提供擔保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雖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分期繳納,依法仍必須將滯欠稅捐全部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若民眾因欠稅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即便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仍須將滯欠稅捐全部繳清或提供應納稅捐之相當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於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以免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或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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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用房屋稅須設有戶籍,稅務局將寄發通知提醒民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規定,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於該屋設立戶籍之要件,為提醒民眾,稅務局近日將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書,通知民眾確認是否已設立戶籍。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適用自住用房屋課徵房屋稅除須符合無出租或營業,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項要件外,新制增加須於該屋設立戶籍之規定,為確保民眾權益,稅務局於近日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於明(114)年3月22日(因遇假日順延至3月24日)前確認是否已有戶籍登記,稅務局並會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繼續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民眾申請。
稅務局特別說明,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如於明(114)年3月24日前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用稅率2.6%至4.8%課徵房屋稅,稅額會較自住用稅率課徵之房屋至少相差1倍以上。
稅務局提醒您,戶籍遷移涉及農保資格、身心障礙者之使用牌照稅減免及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等權益,請於遷移戶籍時一併列入考量,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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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贈與房屋,縱使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關係為配偶,仍為契稅之課稅範圍,並無免徵契稅之特別規定。
稅務局說明,夫妻間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但夫妻間相互贈與的不動產標的如為房屋,應由受贈人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並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契價,其金額的6%計算應繳納稅額。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所以請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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