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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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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阮森圳 |
反應日期 : 2012-07-16 |
反應內容 : |
一、感謝施名譽理事長景鈜的建議-很好的建議
二、因為公交法的規定,公會不可統一訂定收費規定,但實價登錄之申報即要求地政士來做,又課予那麼重的罰則,不應該只有義務而不賦予權利,那對地政士是不公平的待遇;故以公會立場,希望全體會員配合政府政策的推行,但執行時所衍生的勞務、責任承擔問題,要求買賣雙方支付地政士適當的費用,應是天公地道,至於金額多寡,應由雙方衡量為是,最好係地政士於簽約時即予告知、說明,免得事後為此紛爭。
三、針對仲介公司介紹之買賣案件,因為有經紀人的不動產說明書背書,其實對屋況及買賣雙方之掌握,地政士的責任已減輕一半,但請注意,地政士仍應竭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千萬不要造假;不要委屈求全,對於該檢附的證明文件一樣也不能少,妥善保留證明文件,應是明智的自保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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