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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託地政士辦理買賣登記時,應由地政士實價登錄申報,不能由權利人自行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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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施景鈜 |
反應日期 : 2012-07-27 |
反應內容 : |
有關已委託地政士辦理買賣登記時,是否可由權利人申報疑義,經向地政司請示結果「應」由地政士申報,不能由權利人自行申報。其地政司解釋如下:『查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及第3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及「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依上開規定如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即需由地政士辦理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事宜,不能由權利人自行申報。』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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