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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將地政士強制當爪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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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白玉慈 |
反應日期 : 2015-11-06 |
反應內容 : |
備註: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規定,如將地政士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者,則地政士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第一項)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受理申報之範圍及程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第二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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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回應 |
(2015-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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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謝會員白玉慈地政士之提問
2.本會堅決反對,並已將反對意見反應給全聯會彙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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